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对本市中医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