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将发展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采取措施为发展中医事业提供条件和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