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发展中医事业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按照继承、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原则,发挥中医特色与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