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以及中医药教育、科研和对外交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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