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市和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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