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第四条

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五)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六)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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