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3-30 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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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第二条 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市和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 第四条 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 第五条 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 第六条 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第六条 宣誓仪式由以下机关分别组织: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代表大... 第七条 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第七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第八条 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第八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 第九条 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第九条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 第十条 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第十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 第十一条 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第十一条 本市区、乡、民族乡、镇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根据本办法由以下机关分别组织宣誓: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第十三条 宪法宣誓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四条 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