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第九条

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第九条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领誓;市长、副市长的集体宣誓,由市长领誓;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单独宣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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