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第十条
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第十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单独宣誓。
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的集体宣誓,由一人领誓;其中,同时担任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已经进行宪法宣誓的,可以不再进行。
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集体宣誓,由秘书长领誓;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的集体宣誓,由一名院长或者检察长领誓。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单独宣誓。
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的集体宣誓,由一人领誓;其中,同时担任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已经进行宪法宣誓的,可以不再进行。
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集体宣誓,由秘书长领誓;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的集体宣誓,由一名院长或者检察长领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