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第五条 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