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四)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四)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