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计划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