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计划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计划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调整方案草案进行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的重点是:
(一)调整的依据;
(二)调整的指标和任务及其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完成调整后的指标和任务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整方案草案是否可行的评价;
(二)对常务委员会批准调整方案草案的建议;
(三)对调整后的方案执行的意见建议。
审查的重点是:
(一)调整的依据;
(二)调整的指标和任务及其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完成调整后的指标和任务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整方案草案是否可行的评价;
(二)对常务委员会批准调整方案草案的建议;
(三)对调整后的方案执行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