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2-05-26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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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健全审查监督制度,增强审查监督实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 第二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初步审查、计划执行情况监督、计划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等活动。... 第三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计划执行情况监督、计划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职权。 在市人民代表大... 第四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市发展改革部门具体组织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第五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开展计划审查监督,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 第六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建立计划审查监督顾问制度。计划审查监督顾问参加计划审查监督和调研等活动,就有关专业性... 第七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建立财政经济综合监督平台,整合归集公共数据,开展全景、重点监测和智能预警。 财政经济...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八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下年度计划... 第九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九条 召开初步审查会议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 第十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十条 年度计划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审查,重点对本年度计划相关领... 第十一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十一条 规划纲要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常务委员会围绕规划纲要草案编制工作开展... 第十二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十二条 对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报告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与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 第十三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 对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报告规划纲要草案编制的主要思路,拟定的... 第十四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十四条 对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审查的重点是: (一)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十五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和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人大代表、专家学... 第十六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十六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送市发展改革... 第十七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十七条 对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本五年规划纲要执行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 第十八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十八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计划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计...

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

第十九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确定年度计划监督重点工作安排,重点关注经济... 第二十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底前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四月、七月和十月召开会议,听取市发展改革部门关于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决定的议案,由常务委...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监督。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 第二十四条 每年九月底前,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已建成的市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后评价报告完成后的...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 第二十六条 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 第二十七条 自规划纲要实施的第二年起的每年三月份,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送规划纲...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

第四章 计划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计划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 第三十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计划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条 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计划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调整方案草案进行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的...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计划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经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计划调整方案,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计划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