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开展计划审查监督,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代表参加计划初步审查,及时向代表通报计划审查监督的有关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确定计划监督项目、开展计划执行情况监督工作应当听取代表意见建议。
市人民政府编制计划应当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建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代表参加计划初步审查,及时向代表通报计划审查监督的有关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确定计划监督项目、开展计划执行情况监督工作应当听取代表意见建议。
市人民政府编制计划应当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