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计划执行情况监督、计划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职权。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计划执行情况、计划草案初步方案及计划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对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督,并做好与预算审查监督的衔接协调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做好计划审查监督相关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计划执行情况、计划草案初步方案及计划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对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督,并做好与预算审查监督的衔接协调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做好计划审查监督相关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