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市发展改革部门具体组织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