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市发展改革部门具体组织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