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十八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十八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计划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计划执行的总体评价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计划草案是否可行的评价;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计划草案的建议;
(四)对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意见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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