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十六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十六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送市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处理。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十五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反馈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意见和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可以召开会议,听取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初步审查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计划草案变化情况的汇报。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可以召开会议,听取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初步审查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计划草案变化情况的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