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十五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十五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和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对部分拟纳入下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安排的新开工项目进行专题调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