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 对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报告规划纲要草案编制的主要思路,拟定的主要目标、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等有关情况,并按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五年规划纲要的总结评估报告;
(二)规划纲要草案;
(三)规划纲要编制情况说明,其中应当对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下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情况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拟编制的下一个五年专项规划目录;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一)本五年规划纲要的总结评估报告;
(二)规划纲要草案;
(三)规划纲要编制情况说明,其中应当对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下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情况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拟编制的下一个五年专项规划目录;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