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十二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十二条 对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报告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与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等有关情况,并按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下年度计划主要目标及任务安排情况;
(二)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
(三)本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表;
(四)本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和下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安排;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四项下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安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排的基本原则、规模、资金来源、重点领域思路;
(二)拟安排的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的名称、投资额等基本情况;
(三)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年度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下年度计划主要目标及任务安排情况;
(二)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
(三)本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表;
(四)本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和下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安排;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四项下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安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排的基本原则、规模、资金来源、重点领域思路;
(二)拟安排的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的名称、投资额等基本情况;
(三)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