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十四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十四条 对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审查的重点是:
(一)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在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和城市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下年度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市委决策部署,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已批准的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标和重大项目、重点任务应当符合规划纲要目标的年度分解落实进度安排,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符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
对下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安排开展专项审查的,审查的重点是:
(一)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市委的决策部署,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符合计划的整体安排;
(三)项目安排结构合理,重点投向基础性、公益性项目、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和需要重点保障的民生领域。
(一)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在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和城市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下年度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市委决策部署,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已批准的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标和重大项目、重点任务应当符合规划纲要目标的年度分解落实进度安排,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符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
对下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安排开展专项审查的,审查的重点是:
(一)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市委的决策部署,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符合计划的整体安排;
(三)项目安排结构合理,重点投向基础性、公益性项目、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和需要重点保障的民生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