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常务委员会可以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提高对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效能。必要时,可以就计划执行中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听取市人民政府的审计报告;就计划执行中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听取市人民政府的统计报告。
常务委员会可以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提高对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效能。必要时,可以就计划执行中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听取市人民政府的审计报告;就计划执行中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听取市人民政府的统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