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 第二十七条 自规划纲要实施的第二年起的每年三月份,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送规划纲要上年度实施的监测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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