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已建成的市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后评价报告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将评价结果报告送财政经济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