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 第二十四条 每年九月底前,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投资规模、投资重点领域的项目执行情况及投资执行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