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决定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或者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