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四月、七月和十月召开会议,听取市发展改革部门关于年度计划一季度、上半年和前三季度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市统计等部门关于季度经济运行情况的报告,并将会议审议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完成进展情况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落实进展情况的有关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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