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计划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计划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宏观调控政策取向和主要目标、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导致计划主要目标、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导致计划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一)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宏观调控政策取向和主要目标、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导致计划主要目标、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导致计划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