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计划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计划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经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计划调整方案,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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