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九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九条 召开初步审查会议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编制情况和下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安排情况汇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