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八条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计划初步审查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对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参加计划的初步审查,会议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等人员参加。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召开初步审查会议时,可以就计划指标安排、重点任务和下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安排进行专项审查。
前款所称市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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