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四章 图书馆服务和读者权益保障

第三十条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四章 图书馆服务和读者权益保障 第三十条 读者在图书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馆藏文献信息资料和公共设施;
(二)按照规定日期归还所借馆藏文献信息资料,超过规定日期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滞还费;
(三)遵守图书馆有关维护公共秩序的规章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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