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四章 图书馆服务和读者权益保障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四章 图书馆服务和读者权益保障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规定禁止公开传播的文献信息资料外,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任意封存馆藏文献信息资料。对于善本、珍本和不宜外借的馆藏文献信息资料,可以本着保护的原则限制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