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四章 图书馆服务和读者权益保障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四章 图书馆服务和读者权益保障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应当逐步配置计算机与网络设备,视听、缩微、复制设备,文献信息资源利用和保护等设备,完善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满足读者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