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五章 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第四十条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五章 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第四十条 首都图书馆是本市出版物版本的收藏单位。出版单位应当在公开出版物发行后2个月内,向首都图书馆送缴两套出版物。
首都图书馆应当在接到出版物之后进行公开展陈,展陈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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