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五章 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第四十条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五章 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第四十条 首都图书馆是本市出版物版本的收藏单位。出版单位应当在公开出版物发行后2个月内,向首都图书馆送缴两套出版物。首都图书馆应当在接到出版物之后进行公开展陈,展陈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