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三十九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金融风险应急预案,明确金融风险种类、等级、组织指挥体系、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程序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