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市鼓励地方金融组织的内部人员举报金融业务活动违法行为和重大金融风险隐患,提高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