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并及时更新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