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经营活动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或者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可以对其经营活动场所、设施、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