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在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