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监督检查工作,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