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协助请求,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询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关联方的资金账户和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必要时复制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冻结涉案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方的资金账户和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
(一)查询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关联方的资金账户和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必要时复制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冻结涉案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方的资金账户和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