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创新实施包容审慎监督管理,可以为创新型金融产品、服务、业务模式提供安全、可控的小范围内部测试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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