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业指导,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行业风险预警提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