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等情况,对地方金融组织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并根据分级分类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方式、频次、范围和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具体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监管谈话等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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