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 第二十二条 地方金融组织不再从事相关金融业务活动,应当按照要求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相关材料。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债务及相关责任承接等作出明确安排。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不再从事相关金融业务活动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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