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 第二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超越经营范围或者采用虚假、欺诈、隐瞒、引人误解等方式开展营销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