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 第二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超越经营范围或者采用虚假、欺诈、隐瞒、引人误解等方式开展营销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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