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条例和国家规定制定审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实施性规则。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的,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